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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7-03 10:3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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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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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将近5年之后,在2025年3月17日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公布的首次修订,修订版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存在诸多亮点,无论是采购方还是供应方,均需及时了解和掌握。

01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

新《条例》在第九条增加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背对背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签订合同时,或出于争取交易机会的考虑,或出于无力修改大企业制式合同的无奈,通常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新规直击建工领域“业主—总包—分包”链条中的支付梗阻,明确禁止了大型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转嫁风险,为“三角债”顽固难题的化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02禁止约定审计为“结算前置程序”,避免“以审代结”

此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中将“但合同另有约定”删除,避免欠款方以“商事主体契约自由”原则规避法律规定,拖延办理结算、转嫁风险。

03鼓励“求同存异”避免“因小失大”

新《条例》新增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避免欠款方以部分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及时结算,导致中小企业因小问题导致大资金回款困难,将会极大缩短中小企业回款周期。

04加强欠款主体惩戒措施

新《条例》新增第十九条:“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新增第二十六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自此,“老赖”、“限高”两把利剑也将会悬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头上。

新增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了欠款主体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05增加监管主体,细化监管路径,消除“监管真空”

新《条例》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从横向协同机制和纵向事权配置两个维度详细规定了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主体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新增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将监管主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沉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三级监管架构,并对各层级政府部门应如何切实监管进行了精细化规定,构建了预防、监管、追责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体系。

06总结

     此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治理理念的生动实践。新《条例》瞄准中小企业要账难的痛点难点精准发力,也使得众多中大型国有企业不得不更加认真地对待中小企业欠款问题,共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

          相关链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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